发布时间:
2019-12-25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4年11月,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地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定向施策,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及时出台省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政策,积极探索创新编制核定管理办法,采用多种方式满足中小学教师编制需求,严格规范中小学编制管理,探索出了一些创新做法,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
为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创新经验,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经验做法通报如下:
一、山东省创新工作案例
2014年,山东省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以来,就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编制管理进行了全面制度设计。2016年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编制管理政策措施。同年4月,省政府举办专题研讨班,各地分管市长、教育、编制、人社、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负责人参加,把落实中小学编制政策作为研讨专题,由省教育厅和省编办负责同志进行政策解读和培训辅导。
(一)创新编制管理,多渠道增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一是加强市域内教师编制调配力度。对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市、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可在地市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二是建立农村教师机动编制。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教师机动编制,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学科教师。目前,全省落实农村机动编制政策,已核增编制1.2万名。三是按班师比核定小规模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数的,小学、初中分别按照每教学班配备2.4名、3.7名核定教职工编制。四是设立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利用精简压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建立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满编超编的中小学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使用临时专户编制予以补充。
(二)加强县域交流,促进县域师资均衡配置
一是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县管校聘”制度。二是自2016年起,县域内中小学教师交流,不再申报用编进人计划。三是现有教职工超出规定编制的,管理、教学辅助和工勤人员超过规定比例的,予以调配分流。四是强化学区内教师资源统筹配置,学区内教师可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短缺学科教师走教,实现学区优质师资共享。
(三)强化督查监管,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2016年1月,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开展教师管理逐校专项清查工作,对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以各种形式“吃空饷”,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顿。
二、内蒙古自治区创新工作案例
2016年,在反复调研、论证、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统一了城市、县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实现统筹调剂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