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12-26
来源:
黔教安稳发〔2016〕214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各财产保险分公司: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文件要求,我省从2008年启动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该险在维护学生利益,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校方责任保险也暴露出险种单一、保险范围过窄、赔付限额偏低等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保险体系,合理转移和有效化解学校安全管理风险,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结合近年来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及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际,借鉴全国其他省市的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年起在现有校方责任保险基础上,推行校方责任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保障内容,扩大保障范围,即在学校无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给予一定额度的赔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是完善校方责任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合理转移和有效化解学校安全管理风险,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本着为教育负责、为学校负责、为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加强部门间协调联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见附件)
二、合法合规开展投保,做到应保尽保及时投保
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合法合规确定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不得违规操作,严防商业贿赂发生。遵循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为确保学校、学生利益的最大化,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直中学的投保工作也要按照《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保险经纪机构(风险管理顾问)组织实施。保险经纪机构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落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直中学的承保理赔工作。
三、缴费标准及经费来源
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元(其中校方责任险5元,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5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或学校举办者自筹解决,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健全风险防范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制定风险防范与转移方案。鼓励地方和学校在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原则,为学校和师生选择适合的商业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统筹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办理投保手续,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协商、定责、定损、赔偿,安全教育及风险管理知识培训等工作中,要加强与保险经纪机构和承保机构的沟通联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校园风险管理水平。保险经纪机构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顾问职责,不断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风险教育和事故预防管理,承保机构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创新保险服务方式,完善承保理赔机制,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学生提供全程、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规范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相关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严防违法违规。省教育厅、省保监局将加大对学校保险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附件:贵州省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保监局
2016年8月23日
贵州省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一、总则
本方案所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作为附加险条款,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基础上生效,不能独立生效。“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终止,本方案“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同时终止。
二、保险范围和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三、保险期限
以学年度为基准,以在校生为基数,每学年度一保,一保一学年度。(学年度保险起止时间为:当年9月1日00:00至次年8月31日24:00)
四、保险责任
按照保监会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校方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进行承保。
在承保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内外突发性侵害或者学生自身行为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险赔偿。
五、赔偿标准和责任限额
保险责任 责任限额 |
校方责任保险(主险) |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
每生每年责任限额 |
50万 |
20万 |
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500万 |
200万 |
年保费 |
1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