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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关于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0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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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关于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概要描述】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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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近期,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态势,规范佩戴口罩对减少新冠病毒感染极为重要,据专家研究表明,如果新冠病毒感染者不戴口罩,健康的接触者戴口罩,感染率是70%;如果新冠病毒感染者戴口罩,健康的接触者不戴口罩,感染率是5%;如果两人都戴口罩,感染率则为1.5%。为进一步科学精准指导社会公众做好自我防护,根据《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等文件规范,现就规范佩戴口罩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以下人员与情形必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1.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陪护人员,或者其他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

 

2.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上述产品的司乘人员、采购人员等。

 

3.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大型会议主席台及发言人、一般性会议发言人以外,所有参会人员均需佩戴口罩。

 

4.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进入上述机构的外来人员。

 

5.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飞机、列车、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

 

6.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7.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8.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KTV等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9.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园内的保安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10.快递、外卖、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人员。

 

11.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口、出入口等人群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

 

1.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

 

2.在户外、公园、夜间集市等公共场所,与他人难以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时。

 

3.在虽无人员聚集但空间密闭的室内公共场所。

 

三、可以不佩戴口罩的情形

 

1.居家。

 

2.在户外、公园、夜间市集活动,且与他人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的。

 

3.工作人员在较固定工作场所从事非对外服务工作。

 

四、其他情形

 

1.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2.一般情况下,3岁及以下婴幼儿不佩戴口罩。

 

五、如何正确戴口罩

 

1.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2.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3.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4.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5.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6.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六、规范处置废弃口罩

 

1.各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商圈等人口集中区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做到及时清运消毒。

 

2.建议市民朋友将废弃口罩喷洒75%酒精或用84消毒液消毒、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后,投入“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切勿与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混合投放。

 

 

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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