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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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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0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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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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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贵州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党办函〔2022〕5号

     《贵州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做好全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一)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地要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有序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通过集团化、学区化办学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规范招生入学工作,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学校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做到应教尽教,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确保学生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聚焦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健全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确保减负不减质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学校要履行作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作业全过程管理,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作业总量审核监督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杜绝随意布置作业,不得将各种练习册、试卷等不加选择地作为学生作业。不得使用微信和QQ等方式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完成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学校要加强校本作业资源建设,将作业设计纳入校本教研重要内容,确保作业难度和课程标准一致,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注重设计探究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避免机械重复训练。鼓励建立教师试做作业机制,了解作业难易程度、所需时间及适宜学生群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探究“人工智能+教育”模式,丰富作业形式和内容,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助推因材施教,提升作业设计水平和质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加强作业批改反馈。教师要对布置的学生作业认真批改,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相互批改或让家长批改。教师要通过批改作业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帮助学生巩固学习成果,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给予鼓励性和指导性评语,引导学生增强学习信心和自我改进提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学校和家长要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引导学生有效控制使用电子产品时长,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家长要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心理情绪并正确引导疏导,帮助其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寄宿制学校要统筹安排好课余学习生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

(六)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坚持面向全体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课后服务,做到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和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坚持自愿原则,学生家长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不得诱导或以其他理由不让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七)切实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全面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确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初中,周一至周五可开设晚自习,原则上不晚于20:30结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八)不断丰富课后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内容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可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和答疑,对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可组织开展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科普、社团活动等,最大程度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利用国家和各地教育教学资源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引导学生用好免费线上优质教育资源。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

(九)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学校要广泛发动教师积极主动参与,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教育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相关保障由接受服务的学校按规定予以解决。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十)从严审批培训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招收学龄前儿童实施全日制或半日制保育教育活动,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由体育、文化旅游、科技部门作为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并严格审批。严格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科协、省税务局)

(十一)严格培训机构投融资管理。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和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贵州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

(十二)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广告等有关规定,严禁组织以排名为目的的跨区域、跨机构大规模测试。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不得对外公开,不得宣传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名校”录取人数等。(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

(十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培训机构应将机构资质、培训课程、教师资格等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接受在职中小学教师介绍生源。严禁中小学校与培训机构联合进行补课,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中小学校教师校外补课行为。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十四)严格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我省定价目录。按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制定。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媒体等公开相关信息。全面使用推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强化培训领域信贷管理,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严禁培训机构推荐或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产品支付培训费用,鼓励实施“一课一消”等培训收费模式,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常态运营监管。采用“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常态化、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各级教育部门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监督举报途径,发挥群众监督举报、媒体监督作用。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

四、强化配套支撑保障

(十六)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各级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配足配齐教师,重点向体音美等学科倾斜。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标准,确保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要把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纳入教师考核评价内容之一,作为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教育部门应建立中小学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格局。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鼓励与倡导教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家访。积极办好家长学校,推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服务站点建设,面向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引导家长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努力形成减负共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妇联)

五、精心组织实施

(十八)全面系统做好部署。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要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双减”工作要求,确保“双减”工作落实落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负起责任,明确“双减”工作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九)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家长、学生宣传“双减”政策,解疑释惑,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要及时总结“双减”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认同改革、推进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督促检查和任务落实。各地要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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